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什么管轄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什么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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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什么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根據法律規定,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
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提請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時,應當在有關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實、管轄爭議情況、協商情況和指定管轄理由,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層報有權指定管轄的上級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