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立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是有效的,但是為了避免糾紛,建議盡量采用以下幾種方式立遺囑:(1)自書遺囑,即自己親筆書寫并簽名的遺囑,須注明年、月、日。(2)代書遺囑,即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之一可以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3)打印遺囑,即通過技術設備書寫、打印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4)錄音錄像遺囑,即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5)公證遺囑,即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的遺囑。除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外,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均需要邀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并簽名,否則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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