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如何理解刑法規定的“不致再危害社會”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如何理解刑法規定的“不致再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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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如何理解刑法規定的“不致再危害社會”
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不致再危害社會”通常指的是服刑的人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同時也會將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考慮進去。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