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對財產歸屬的約定一般以婚姻關系為前提和基礎,具有增進夫妻感情、構建穩定家庭關系的目的,但其最終是以財產權利的歸屬、變動為內容。為了還原約定當時的真實意圖,建議雙方保留好相關的溝通記錄,有利于減少夫妻之間的猜疑,讓夫妻相互信任的原則落到實處,也有利于維護穩定、和諧的家庭關系。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必須謹慎、仔細,最好咨詢專業律師,避免簽訂的內容有瑕疵,也防止對方反悔,加大訴訟難度。
自己父親病故后,同意登記在父親名下宅基地上的房屋給其親屬翻建并居住,由此引來了官司,現主張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本案經過兩次起訴才得以解決,房屋雖然確認歸自己所有了,可是又面臨騰退的問題。所以,盡管贏了官司確輸了親情,這樣的事還是要盡量避免發生。
線下跟當事人溝通,無奈只能約到公園;線上開庭,法官說法院能工作的沒幾個人了[捂臉];朋友們之間的日常問候,變成了你們封了嘛[捂臉]。 希望下周都能夠恢復如常!
離婚時沖動的把孩子撫養權歸男方,現在女方要求變更撫養權成功獲得調解,調解書中同時也約定了男方及父母都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并且女方要告知男方孩子學習及生活的地方,男方探望孩子也不能影響女方的生活,如果不是專業的人參與調解,雙方很難達成如此完美的調解書??。
長達20頁的判決書中有這么一段彰顯了公平,委托人出售婚前的房屋購買婚后的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后出資一小部分,登記為共同共有,大家以為共同所有是不是各50%呢? 經過努力爭取,這個案件法官考慮了我方出售婚前房產的貢獻,法院直接按我方計算的83.17%,對方16.83%的比例判決,雖然分居期間我方被迫搬離該房屋,依然是將房產判決歸我方所有。所以自己的貢獻得到了法院的認可,并且也不是誰占有房屋,誰就能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每個案件的不同,判決結果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