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怎樣才能離婚?



郭銘芝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懷孕期間,怎樣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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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懷孕期間,怎樣才能離婚?
在離婚案件中,法院明確不能受理的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女性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另一種是,女方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是婚姻法第34條規定的。
雖然法律如此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老婆是孕婦,法院也判離了,那么法院又是依據什么判決離婚的呢?主要是這三個方面:
1.女性提出離婚不受婚姻法第34條的限制
基于保護婦女和兒童,婚姻法規定的是不準男方提出離婚,但沒有禁止女方自己提出離婚。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本人對離婚后果已有思想準備,表明離婚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不允許離婚會違背保護婦女兒童的目的。
2.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不受婚姻法第34條的限制
在民政局離婚登記進行協議離婚時,工作人員看到女方懷孕的情形,一般會直接拒絕,但是如果女方自己要求離婚的,而且女方自愿簽署一份自愿離婚申請書的情形,表明女方知道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民政局的離婚登記處是會繼續辦理離婚登記的。
3.“喜當爹”的情形
針對婚姻法第34條情形,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修訂版),假如女方結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懷孕,男方婚后才知曉(常說的“喜當爹”),提出離婚的情形,不屬于婚姻法第34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情形。
在同一個指引中也另外說了一種情況,原審法院在未發現女方懷孕時判決離婚,宣判后女方發現懷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不存在確有必要受理情形的,那就應該撤銷判決,離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