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勞動者和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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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和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者和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因為從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主體資格,即具有法人資格以及具有從事建筑行業的資質才可成為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個人明顯不能成為承包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