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比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以下是部分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
一般情況: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彩禮: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婚前或婚后一方所得的獎金:一方婚前個人所得的獎金,婚后自然毀損、消耗的,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夫妻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 19 條第 1 款規定的原則,參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規定處理。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企業:夫妻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企業,企業財產部分按照上述方法處理。
夫妻雙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婚姻家庭咨詢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