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王寶強因妻子馬蓉出軌經紀人而打的離婚官司,相信大家還記得。據悉,當時王寶強請求北京朝陽區法院給予馬蓉「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請求,理由是馬蓉的過錯導致離婚,同時存在轉移、藏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財產分割的范圍,以及夫妻財產分割的方式;如果要多分財產協議怎么做
一、財產分割的范圍以及分割方式。
1.財產分割的范圍離婚時分割財產,一般除非是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你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要想知道你能分到多少財產、什么財產,首先你得知道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個內容在前面的課程「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界定」中已經講過了,大家可以自行復習。
2.夫妻財產分割的方式離婚時,分割財產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夫妻雙方約定分割;一種是夫妻雙方協議不成,由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判決分割。
(1)夫妻按約定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夫妻分割財產是約定優先的。
(2)法院判決分割:在夫妻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情況,結合子女撫養、優先保護女方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判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有爭議的財產,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對財產屬于共同還是個人的,爭執不下,而又無法確定,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你如何做,才能多分財產呢?
第二個問題,在離婚時,你想多分財產的話,也是有兩種模式。
(一)在夫妻約定里可以多分。
民事法律里,為減少糾紛,鼓勵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也是以約定優先。
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婚后約定財產分割,也可以在離婚時對財產如何分割進行約定。雙方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處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可以在協議里約定分割財產的比例,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對方同意下多分財產。這也是多分財產的一種最常見的模式。
離婚協議是附條件的協議,在離婚未成就前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隨時可以反悔;反悔后,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約定也是不生效的。
夫妻贈與,如果沒有去辦理公證,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贈與方可以隨時撤銷贈與。
所以,你在約定的協議里對分得財產并不等于就能實際上取得。你還要掌握好這幾種婚約的生效時間與條件。
如果協商不下來或者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那就必然要由法院來判決分割財產。
那這時候你還可能會問了,在法院審理離婚官司時,又如何能多分財產呢?
(二)法定情形:共同財產分割有三種法定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為原則判決。
新的《民法典》修訂為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增加了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因此,我國婚姻法優先保護子女撫養和女方權益。在實踐中,法院可以酌情照顧無過錯方。
然而,《民法典》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規定為法定原則。也就是說,在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需要優先考慮子女撫養、女方和無過錯方這三個因素,以確定分割比例。
因此,如果你想在離婚官司中多分財產,你必須符合這三個法定情形。
例如,如果你是女方,獲得子女撫養權,并有證據證明男方出軌,那么你多分財產的概率和比例就更高。王寶強在離婚案中提出女方是過錯方,并以女方轉移財產為由主張女方少分或不分財產。如果對方轉移財產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那么反過來,王寶強也可以多分財產。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也是另一種法定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修訂為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刪除了婚姻法47條里的「離婚時」,其余內容相同。因此,新的民法典沒有「離婚時」的限制,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時候,出現以上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就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如果在婚姻期間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保存好線索與證據后,就可以等待法院給你多分財產了。總之,離婚時,可以通過夫妻約定來多分財產,其次是法定情形,包括照顧子女撫養、女方和無過錯方這三個因素,以及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第 7 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