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為了買房“假離婚”,約定孩子歸男方撫養。不了男方變心,“假離婚”變真離婚。隨即一場孩子爭奪大戰拉開帷幕。雖然變更撫養權困難重重,雖然孩子已過2周歲,沒有法定情形,但在元甲律師的努力下, 最終母子團圓。
??當事人能夠起訴要求解決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嗎? 在分割財產時,應當按照下列原則: ??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則。即雙方按照自己的意愿達成分割財產的協議,根據協議來處理財產。 ??其次是區分共同所有和個人所有原則。如果雙方協議未成,那么對于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要區分財產的性質,是共同所有還是個人所有,如果財產是屬于共同所有的性質,則應該平均分割,如果是個人所有的性質,則誰的財產歸誰所有。 ??再次是一般共有原則。即如果財產性質不明時,無法認定財產是屬于雙方共同所有還是個人所有,則一般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進行平均分割。 ??最后是照顧婦女、兒童權益和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即在財產分割過程中,適當照顧女方和撫養兒童一方的權益;在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分割財產適當照顧無過錯方的權益。 司法實踐中,以上4個原則有適用的先后順序,應依次進行處理,不能片面適用。 ??單純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對于因為同居,女方主張青春損失費或者女方以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健康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以上情形屬于同居造成的后果,無合法婚姻為前提,故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之間對財產歸屬的約定一般以婚姻關系為前提和基礎,具有增進夫妻感情、構建穩定家庭關系的目的,但其最終是以財產權利的歸屬、變動為內容。為了還原約定當時的真實意圖,建議雙方保留好相關的溝通記錄,有利于減少夫妻之間的猜疑,讓夫妻相互信任的原則落到實處,也有利于維護穩定、和諧的家庭關系。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必須謹慎、仔細,最好咨詢專業律師,避免簽訂的內容有瑕疵,也防止對方反悔,加大訴訟難度。
婚姻里沒有誰對誰錯,只有適合與不適合。幫助當事人和解離婚,財產、債務、孩子撫養權等問題都達成心里意愿,和平分開、各自安好。當事人感言:“元甲律師不只是法律專業的解惑,還像知心姐姐一樣不厭其煩的為我解決問題,提示關于案件需要我注意的任何問題”,常常幫助、總是安慰,口碑服務我們一直在行動。
離婚協議約定孩子歸男方撫養,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現雙方離婚不離家,在同居期間撫養費女方需要支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