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繼承編第1125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長達20頁的判決書中有這么一段彰顯了公平,委托人出售婚前的房屋購買婚后的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后出資一小部分,登記為共同共有,大家以為共同所有是不是各50%呢? 經過努力爭取,這個案件法官考慮了我方出售婚前房產的貢獻,法院直接按我方計算的83.17%,對方16.83%的比例判決,雖然分居期間我方被迫搬離該房屋,依然是將房產判決歸我方所有。所以自己的貢獻得到了法院的認可,并且也不是誰占有房屋,誰就能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每個案件的不同,判決結果也不同。
誰說去法院只能打官司?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解開心結,重歸于好,訂立了共同生活目標,讓這個故事繼續,未來可期??????
繼承案件,燕達金色年華健康養護中心+燕達醫院調證。
父親去世,尸骨未寒,兒女竟然起訴母親要求分割遺產!兒女在過去的十多年里沒有盡到任何的贍養照顧的義務,父親去世也未到場,生其做法令人寒心。最終法院判定母親盡了主要照顧義務,對此應當予以多分。
繼承案件中,我方繼承人要求繼承房屋而給其他繼承人折價款,其他繼承人不同意要折價款,堅持要求繼承房屋份額,最終法院根據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比例、房屋登記、房屋居住使用等情況,確定房屋歸我方當事人繼承所有,由我方當事人給對方折價款,判如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