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國家儲備林的補償標準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30年國家儲備林的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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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國家儲備林的補償標準
30年國家儲備林的補償標準:國家征收儲備林的,應當依法給予被征收人土地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其中對于儲備林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