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追認方式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合同追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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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追認方式
合同追認方式為明示或默示。其中明示可以采用語言、文字或其他直接進行意思表示的方式。默示是指比如行為人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但是事后被代理人卻接受了出售財產所得的款項,這種行為就是采用默示方式對合同進行追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