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平律師在辦理離婚案件時,80%的案件都會涉及到婚后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當事人經常會問這樣的問題:
“我們收入都不高,誰都沒有能力單獨拿下房子,再給對方錢,能不能讓法院等我們把房子賣了再判決分割賣房款?”
“我們都想要這套房子怎么辦,法院會判給誰呢?”
“法院如果判決一方拿房子,一方拿錢,那么房子的價格怎么確定呢?”
下面,姚平律師就結合司法實踐講一講,法院對夫妻共有的房屋通常采取何種處理方式。
一、一方得房,一方拿錢
如果夫妻離婚時只有一套共有房產,法院一般會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得房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價款;夫妻有多套房屋的,也可以對多套房屋按照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分割。折價補償的分割方法,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也是法院最常采用的離婚房產分割方法。
比如:夫妻共有一套房子,價值100萬,尚未歸還的貸款剩余20萬,則這套房子的凈值就是80萬元。如果這套房子歸女方所有,剩余貸款也由女方承擔,女方應當補償給男方房屋凈值的一半,即40萬元。多套房屋的,按照同樣的原則互補差價。
二、 都想要房子,可以競價取得
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子,而且都同意競價的,則由出價最高的一方獲得房子所有權。
這里所競的價格,實際上也是取得房子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的補償金額。需要注意的是:通過法院確認下來競價金額后,除非對方同意,否則是無法反悔的;
三、都不想要房子,可以拍賣、變賣后分房款
有當事人問:“我們收入都不高,誰都沒有能力單獨拿下房子,再給對方錢,能不能讓法院等我們把房子賣了再判決分割賣房款?”要知道,房產的買賣一般都需要較長時間,尤其在房地產市場低迷時期,以合適的價格出售一套房子并非易事,而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期限最長也就6個月,法官是不會無休止地等你們賣完房子再出判決的。
如果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法院倒是可以對房屋進行拍賣,然后就所得的價款進行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拍賣房產會產生執行費用、評估費、拍賣費用等,而且房子的起拍價僅為市場參考價的70%。如果第一次流拍,第二次起拍價是前一次起拍價的20%。所以拍賣的方式對雙方的利益都是很大的損失,我們不建議采用。實務之中也有出現法院因為不愿意拍賣而不以該方式處理房產,直接漏判的情形。
四、價格有爭議,評估來幫忙
離婚時拿房子的一方需要給對方折價款,折價款當然要以房子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是如果一方說房子現在市場價是200萬,另一方堅持認為只有150萬怎么辦呢?這時候,法官通常會幫雙方調解出一個都能接受的價格出來,因為這樣就可以免去進行價格評估的程序和費用。如果實在無法談攏,就只能申請評估鑒定了。我們要注意的是:評估的價格跟實際市場價會有偏差,可能偏高或者偏低。評估周期大概為一個月左右,評估費也要由雙方承擔。因此,雙方爭議的金額差距不是很大的,建議是折中取得合理的價格,避免花費高額的評估費和漫長的等待。
五、房產不分割,判決按份共有
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子,并且都愿意按份共有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對房產按份共有。這個選擇其實并未真正的分割房產,難免為離婚后的生活埋下隱患,萬不得已情況下,盡量不要這種方案。如果一方或者雙方都不同意按份共有的,法院也不會這么判決。當然,如果有重大理由或共有基礎喪失的,還是可以再次請求分割。
如果你對離婚訴訟中的房產分割方案拿不定主意,可以來找姚平律師聊聊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