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離婚訴訟中,對方名下零資產,從未想過會走到離婚這一步的當事人手中沒有什么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利證據,但是不到最后一刻,我們都要努力爭取,從對方的證據中發現端倪,并積極配合法官的調解工作,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二十萬的利益。
長達20頁的判決書中有這么一段彰顯了公平,委托人出售婚前的房屋購買婚后的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后出資一小部分,登記為共同共有,大家以為共同所有是不是各50%呢? 經過努力爭取,這個案件法官考慮了我方出售婚前房產的貢獻,法院直接按我方計算的83.17%,對方16.83%的比例判決,雖然分居期間我方被迫搬離該房屋,依然是將房產判決歸我方所有。所以自己的貢獻得到了法院的認可,并且也不是誰占有房屋,誰就能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每個案件的不同,判決結果也不同。
一本以和解為主的圖書,體現了家事糾紛的情感糾葛更適合和解,這也正是我們婚姻家事律師團隊每天堅持的方向,幫助更多的家庭化解矛盾的同時,開啟新的生活??。
男方出軌酗酒,女方為了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庭,離婚復婚再離婚,但是離婚時并沒有處理婚內財產,多次與男方協商無果,無奈只能再次起訴分割婚內財產。經過律師參與多次與男方進行溝通最終達成調解,婚內財產女方占80%,男方占20%
父母去世后直管公房在其他兄弟姐妹都不同意的情況下,怎么變更承租人? 此案件就比較特殊,兄弟姐妹就針對此事簽訂了《房屋分配協議》才得以變更承租人,可是該房屋遇到了拆遷,這個時候一方反悔了鬧上法庭,最終找到我們后調解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