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世時,繼母偷偷瞞著父親將登記在繼母名下的房屋過戶給繼母的親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該房屋雖然登記在繼母名下,但購房時使用了父親與繼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齡、農齡,依法屬于其二審夫妻共同財產,父親享有該房屋產權。繼母在未征得父親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過戶,其過戶行為應屬無效,房屋應恢復登記至原始登記狀態。
小兩口婚后購房,登記在男方名下,且男方父母出部分首付款。現小兩口離婚,男方父母主張房屋為其與其子共同共有。元甲代理女方,男方父母的全部請求被法院依法駁回。如何維護您的最大利益,請咨詢元甲律師。
??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立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是有效的,但是為了避免糾紛,建議盡量采用以下幾種方式立遺囑:(1)自書遺囑,即自己親筆書寫并簽名的遺囑,須注明年、月、日。(2)代書遺囑,即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之一可以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3)打印遺囑,即通過技術設備書寫、打印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4)錄音錄像遺囑,即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5)公證遺囑,即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的遺囑。除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外,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均需要邀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并簽名,否則遺囑無效。
海淀法院立案中心今年6月5日已遷至新址,各立案點及受理范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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