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繼母健在,父親與繼母共有一處房產,想整套房產都登記在自己名下,因為有50%的份額不屬于遺產,繼承案件中法院不愿意合并處理繼母的財產,經過爭取,委托人給繼母折價款,法院把房子100%的產權份額判給了委托人。
??《民法典》繼承編第1125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離婚糾紛中,對方與第三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不正當關系,最終被法院認定過程,財產部分根據照顧婦女兒童及無過錯方原則,支持了我們三七分的訴求。
厲害了??,我們的介入把鬧到法庭的夫妻和好了,還寫進了調解書“雙方已經調解和好,雙方無其他爭執”,我們的調解工作貫穿始終,真是做到了。
我們經常聽到的是“假離婚”一說,實踐中也有“假結婚”,這個假我們是從感情角度出發,但從法律角度出發,這個就是真的,產生的法律后果當事人都要承擔。 我這個案件案件是當事人的父親與段女士達成協議,與段某結婚,幫她孩子解決北京上學問題,段某每年給2萬元費用。他倆結婚后也沒有一起生活過,2022年當事人父親因車禍去世,可以拿到100多萬元賠償款,段某和她孩子要求作為繼承人分割遺產。 假結婚一說,法院不認可,后續法官認定法定繼承人就是段某和我當事人,財產分割比例為我們60%。 案件審理了3年才有了最終的結果。婚姻不是兒戲,還是要慎重對待!
時期特殊 函件不能郵寄 工作依舊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