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對自己名下賬戶內明顯超出正常生活消費的大額資金轉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賬戶內資金為他人所有,可以認定為隱藏、轉移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看著簡單的離婚糾紛,判決書卻長達10多頁,在辦理過程中不但查出對方轉移財產,同時查出婚內借款償還婚前的房子首付款等,以為法院無法查實,經過律師一次次的提交調查取證申請,爭取到了撫養權,從照顧婦女兒童的角度,判決對方支付我方95萬元補償,比我們想跟對方談判的金額多兩倍,所以在法律面前,只要努力爭取都是有可能的。
家庭觀念差距太大,打官司也要到最后,經歷一審、二審、強制執行階段,終于算是告一段落,不知道對方還會折騰出什么案件來,只能等著了,真是一段不好婚姻,離婚時也是那么痛苦,婚前要做好充分的了解,彼此懂對方才步入婚姻殿堂,估計離婚時還有可能好和好散。
夫妻雙方僅有一套住房,離婚時從照顧婦女兒童原則,房屋一定判給女方嗎?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通過代理調解,我們不僅幫助男方保住唯一住房,并為其爭取到分期向女方支付房屋折價款,而非一次性支付,降低其支付壓力。
??元甲第3380面錦旗??【一家人因遺囑繼承發生糾紛,元甲出面解決矛盾】??因老人離世時一紙遺囑引起家庭內部矛盾而委托元甲婚姻家事部。??元甲律師訴訟調停,化解矛盾,止息紛爭,最終圓滿解決家庭爭端。??為了表示感謝,特送來錦旗一面。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父親在世時,繼母偷偷瞞著父親將登記在繼母名下的房屋過戶給繼母的親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該房屋雖然登記在繼母名下,但購房時使用了父親與繼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齡、農齡,依法屬于其二審夫妻共同財產,父親享有該房屋產權。繼母在未征得父親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過戶,其過戶行為應屬無效,房屋應恢復登記至原始登記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