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世時,繼母偷偷瞞著父親將登記在繼母名下的房屋過戶給繼母的親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該房屋雖然登記在繼母名下,但購房時使用了父親與繼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齡、農齡,依法屬于其二審夫妻共同財產,父親享有該房屋產權。繼母在未征得父親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過戶,其過戶行為應屬無效,房屋應恢復登記至原始登記狀態。
繼承案件中,如有權獲得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死亡撫恤金等財產的近親屬均作為當事人參加案件審理,并提出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死亡撫恤金等財產的分割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繼承案件中一并處理上述財產的分割,如果不掌握具體金額,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我們經常聽到的是“假離婚”一說,實踐中也有“假結婚”,這個假我們是從感情角度出發,但從法律角度出發,這個就是真的,產生的法律后果當事人都要承擔。 我這個案件案件是當事人的父親與段女士達成協議,與段某結婚,幫她孩子解決北京上學問題,段某每年給2萬元費用。他倆結婚后也沒有一起生活過,2022年當事人父親因車禍去世,可以拿到100多萬元賠償款,段某和她孩子要求作為繼承人分割遺產。 假結婚一說,法院不認可,后續法官認定法定繼承人就是段某和我當事人,財產分割比例為我們60%。 案件審理了3年才有了最終的結果。婚姻不是兒戲,還是要慎重對待!
男方婚前房產,給女方婚后加名,女方是否一定能分得50%份額? 并不是,離婚房產分割,法院會根據房屋的出資來源、雙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共同生活、共同還貸情況、房屋現值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本案中,房產現值7485587元,剩余貸款448291元,女方分得245萬元,所占房產份額32.7%,符合《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四條【基于婚姻贈與房屋的處理】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