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達20頁的判決書中有這么一段彰顯了公平,委托人出售婚前的房屋購買婚后的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后出資一小部分,登記為共同共有,大家以為共同所有是不是各50%呢? 經過努力爭取,這個案件法官考慮了我方出售婚前房產的貢獻,法院直接按我方計算的83.17%,對方16.83%的比例判決,雖然分居期間我方被迫搬離該房屋,依然是將房產判決歸我方所有。所以自己的貢獻得到了法院的認可,并且也不是誰占有房屋,誰就能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每個案件的不同,判決結果也不同。
離婚調解書再換成離婚證明書,對外不用擔心自己的調解信息被透露出去了。
探視權也可以這樣確定~ 可以保障孩子假期父母的陪伴,也可以避免離婚后雙方再因此產生糾紛,對孩子成長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委托人名下有存款理財保險等近百萬,經過律師介入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只需要向對方支付不到18萬元,為客戶爭取到了最大利益。
??夫妻共同財產:丈夫舅舅送他一套房,離婚時可以共同分割嗎? 老李和小王是夫妻。老李是演員,常年在外拍戲,小王是全職太太,負責照看老人和孩子。二人聚少離多,感情逐漸變淡,也有了離婚的打算。老李有一個舅舅在國外獨居,因為年紀大了,就想把自己在國內的一套房產贈與老李,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離婚,兩人一合計,就簽了一個贈與協議,協議寫明這套房只歸老李所有。 后來老李與小王訴訟離婚,小王提出,除了已經分割的財產,老李在婚姻期間還得到過他舅舅送的一套房,這部分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進行分割。 案例的情況大致就是這樣,你認為,小王的訴訟請求法院會支持嗎? 小王是全職太太,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來自于老李,但根據《民法典》第 1062 條的規定,老李的這些勞動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王對它們也享有所有權。 至于舅舅給老李贈與的這套房子,雖然也是婚后所得,但因為贈與合同中寫明了“房子只歸老李所有”,所以,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個人財產,小王自然也不能在離婚時主張共同分割。 可能有同學會想,老李跟其舅舅這樣簽贈與協議,是不是在規避法律,損害女方的合法權益呢?當然不是。因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財產給誰,這是他的自由,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恰恰是這樣規定,才能保護財產贈與人對自己財產的合法支配權。
男方婚前贈與款項給女方,女方將錢款用于雙方生活,結婚后男方不務正業,多次向女方索要錢款,女方為男方支付17萬元,男方不滿意提離婚,并要求支付中間差額款,這明顯要讓女方人才兩失,好在我方證據充分,經過爭取法院駁回男方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