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當事人經歷著辛酸苦辣的心情 律師盡職盡責的代理過程,終于給案件有一個圓滿結果
??手機錄音遺囑有效嗎?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內容并用錄音器材錄制保存的遺囑。現如今,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已很少用到錄音機,普通家庭也很少擁有專業的錄音設備,常用的錄音工具變成了手機。手機錄音遺囑是否有效,要看其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錄音遺囑的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由此可見,法律并沒有對錄音設備作出專門的規定,因此用什么設備錄音并不重要。通過手機錄音訂立遺囑的,切記見證人也要在錄音中說明自己的姓名和當天的日期,否則視為沒有見證人,該份錄音遺囑無效。
婚姻中,常見的語言暴力有兩種,一種是直接的暴力溝通,如責罵、吼叫等語氣不和善的溝通;一種則是冷暴力,拒絕跟你做任何溝通,不與你交流。 無論是哪種,其實都是在關閉夫妻之間的正常溝通渠道。
??當事人能夠起訴要求解決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嗎? 在分割財產時,應當按照下列原則: ??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則。即雙方按照自己的意愿達成分割財產的協議,根據協議來處理財產。 ??其次是區分共同所有和個人所有原則。如果雙方協議未成,那么對于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要區分財產的性質,是共同所有還是個人所有,如果財產是屬于共同所有的性質,則應該平均分割,如果是個人所有的性質,則誰的財產歸誰所有。 ??再次是一般共有原則。即如果財產性質不明時,無法認定財產是屬于雙方共同所有還是個人所有,則一般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進行平均分割。 ??最后是照顧婦女、兒童權益和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即在財產分割過程中,適當照顧女方和撫養兒童一方的權益;在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分割財產適當照顧無過錯方的權益。 司法實踐中,以上4個原則有適用的先后順序,應依次進行處理,不能片面適用。 ??單純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對于因為同居,女方主張青春損失費或者女方以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健康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以上情形屬于同居造成的后果,無合法婚姻為前提,故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