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時戶口本上不是一定要是離異。法律規定,要辦理復婚手續的男女雙方,應持各自的身份證、離婚證、戶口本等有效材料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復婚申請。如果戶口本上登記的婚姻狀況內容和實際婚姻狀況不一致的,那么在辦理復婚登記的時候,當事人應向民政局提供相對應的書面聲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