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時女方不能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在法律上,并沒有關于青春損失費的明確規定。離婚時,女方只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權以及損害賠償等相關內容。損害賠償主要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如果女方在婚姻中受到過錯方的傷害,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
然而,青春損失費并不在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之內。在實際生活中,一些女方當事人可能覺得自己在婚姻中處于劣勢地位,付出較多,因此在離婚時要求男方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但這種要求并無法律依據,男方自愿給予賠償的情況除外。因此,離婚女方不能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